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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申柳军、时新跃、高建立、刘伟、曹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63-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 负责人王琳,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申柳军,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时新跃,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建立,男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63-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

负责人王琳,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申柳军,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时新跃,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建立,男,1976年6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伟,男,1987年2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曹亮,男,1982年8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3)安中证经字第5215号公证书,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