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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香与鹤壁市众恒商砼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77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香,女,1961年4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众恒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洛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春香与被执行人鹤壁市众恒商砼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77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香,女,1961年4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众恒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洛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春香与被执行人鹤壁市众恒商砼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王春香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众恒商砼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王春香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众恒商砼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春香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众恒商砼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窦立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