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12号 申请执行人栾雪莲,女,1972年9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玲君,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姜保梅,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栾雪莲与被执行人李玲君、姜保梅借款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玲君、姜保梅送达了(2014)淇滨法执通字第412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玲君、姜保梅部分履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栾雪莲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李玲君、姜保梅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栾雪莲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玲君、姜保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栾雪莲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玲君、姜保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聪(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