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32号 申请执行人朱云华,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靳志轩,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靳志飞,男,2001年4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常志江,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朱云华、靳志轩、靳志飞申请执行常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朱云华、靳志轩、靳志飞提供被执行人常志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朱云华、靳志轩、靳志飞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常志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现该案仍未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朱云华、靳志轩、靳志飞如发现被执行人常志江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聪(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