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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兵群与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52号 申请执行人张兵群,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振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10月22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兵群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大河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52号
申请执行人张兵群,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振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10月22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兵群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劳人仲案字(2014)22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0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张兵群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张兵群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鹤劳人仲案字(2014)22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兵群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窦立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