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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随群与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47号 申请执行人周随群,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 代表人马永庆,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随群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劳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47号
申请执行人周随群,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
代表人马永庆,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随群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与申请执行人周随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窦立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