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01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永盛仪表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鹤壁市华为汽车技术研究所。 被执行人杜庆九,男,1969年4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栗国强,男,1965年1月2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鹤壁市永盛仪表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壁市华为汽车技术研究所、杜庆九、栗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永盛仪表电器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华为汽车技术研究所、杜庆九、栗国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永盛仪表电器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华为汽车技术研究所、杜庆九、栗国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现该案仍未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永盛仪表电器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华为汽车技术研究所、杜庆九、栗国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聪(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