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58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淇滨民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刘某某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淇滨民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窦立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