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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润新与河南惠达园食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华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张乐春、乔占印、熊向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383号 原告石润新,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广宇,河南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惠达园食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乐春,经理 被告张乐春,女,汉族 被告河南省华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383号

原告石润新,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广宇,河南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惠达园食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乐春,经理

被告张乐春,女,汉族

被告河南省华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占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武强,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占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武强,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向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润新诉被告河南惠达园食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华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张乐春、乔占印、熊向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张乐春、熊向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润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新伟

审 判 员  胡文兵

人民陪审员  张法雷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传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