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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盛康达科技有限公司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复字第00055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深圳市盛康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卜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忠建,男,生于1979年5月15日,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复字第00055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深圳市盛康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卜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忠建,男,生于1979年5月15日,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九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龚东升。

被执行人:张荣。

申请复议人深圳市盛康达科技有限公司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郑铁中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深圳市盛康达科技有限公司以2014年9月10日收到了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郑铁中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已撤销了该院(2014)郑铁中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深圳市盛康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撤销复议申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盛康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景辉

审 判 员  张彦峰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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