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连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区。 法定代表人:宋绍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宋绍曾,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由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彦峰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