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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连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区。 法定代表人:宋绍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连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区。

法定代表人:宋绍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宋绍曾,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由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彦峰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