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益民,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立晓,济源市梨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先云,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小芬,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张先云姐姐。 上诉人王益民与被上诉人张先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张先云于2014年2月24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王益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益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立晓、被上诉人张先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小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第2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益民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