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管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全占。 上诉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美联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全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全占于2014年5月4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深圳美联公司支付其223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深圳美联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1206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深圳美联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深圳美联公司不服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深圳美联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然其与被上诉人原全占在《河南豫光货梯项目居间合同》中约定,济源市人民法院享有排它管辖权,但实际上济源市和本案并无任何联系,双方有关管辖的约定无效。原审法院认定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有效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应由深圳美联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深圳美联公司请求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120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原全占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河南豫光货梯项目居间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若任何一方因调解不成提起诉讼,济源市人民法院享有排他的管辖权。济源市既是原告住所地,又是合同履行地,且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合法有效,深圳美联公司上诉称,济源市与本案无任何实际联系、居间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无效、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钢战 审 判 员 黄秋评 助理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正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