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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全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管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全占。 上诉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美联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全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全占于201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管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全占。
上诉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美联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全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全占于2014年5月4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深圳美联公司支付其223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深圳美联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1206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深圳美联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深圳美联公司不服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深圳美联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然其与被上诉人原全占在《河南豫光货梯项目居间合同》中约定,济源市人民法院享有排它管辖权,但实际上济源市和本案并无任何联系,双方有关管辖的约定无效。原审法院认定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有效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应由深圳美联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深圳美联公司请求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120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原全占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河南豫光货梯项目居间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若任何一方因调解不成提起诉讼,济源市人民法院享有排他的管辖权。济源市既是原告住所地,又是合同履行地,且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合法有效,深圳美联公司上诉称,济源市与本案无任何实际联系、居间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无效、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钢战
审 判 员  黄秋评
助理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正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