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李宝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予龙,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丽霞,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军,系姚丽霞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军,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济源市中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李五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杰,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济源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姚丽霞、被上诉人杜军、原审被告济源市中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诺物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姚丽霞、杜军于2013年11月1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环球房地产公司和中诺物业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985元,赔偿其多交的税款6333.06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3)济民一初字第2556号民事判决,环球房地产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环球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予龙、被上诉人姚丽霞的委托代理人杜军及被上诉人杜军、原审被告中诺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7月26日,姚丽霞、杜军与环球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姚丽霞、杜军购买环球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蓝钻帝景住宅小区的第5幢12层西2号商品房一套,房价款316653元。合同约定:“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8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交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合同签订后,姚丽霞、杜军于2010年9月向环球房地产公司付清购房款316653元。2010年12月27日,姚丽霞、杜军对房屋进行验房交接,验收记录显示门上柱无填充土,主卧玻璃太死,客厅无空调孔。2011年3月31日环球房地产公司向姚丽霞、杜军开具房款发票。2011年5月11日,姚丽霞、杜军向税务部门缴纳房屋买卖契税12666.12元,税率为4%。另查,2011年3月份之前济源市二套房屋交易税税率为2%,2011年3月之后的税率为4%。 原审法院认为:姚丽霞、杜军与环球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姚丽霞、杜军诉称根据合同约定,环球房地产公司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交付房屋,环球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交房,要求环球房地产公司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二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7252元,环球房地产公司辩称其已按期交房,因双方均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交房时间,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业主验房交接记录表显示,姚丽霞、杜军于2010年12月27日对房屋进行验收,虽验收记录表显示房屋插座安装等存在问题,但并不影响姚丽霞、杜军接收装修使用房屋,该时间可视为环球房地产公司向姚丽霞、杜军交房的时间,从2010年8月31日至2010年12月27日,环球房地产公司迟交房118天,根据合同约定,环球房地产公司应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姚丽霞、杜军支付已交付房款316653元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共计7473.01元。环球房地产公司辩称姚丽霞、杜军该项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因姚丽霞、杜军一直持续与环球房地产公司进行协商,故环球房地产公司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姚丽霞、杜军另称因环球房地产公司迟开房款发票,致使其在2011年5月才缴纳房产税而多交税款,要求环球房地产公司赔偿其多交税款6333.06元,因姚丽霞、杜军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环球房地产公司的过错导致其未能在2011年3月前缴纳相应契税,故对姚丽霞、杜军的该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中诺物业公司与姚丽霞、杜军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姚丽霞、杜军要求中诺物业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多交契税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一、环球房地产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姚丽霞、杜军逾期交房违约金7473.01元;二、驳回姚丽霞、杜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姚丽霞、杜军负担250元,环球房地产公司负担50元。 环球房地产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仅依据2013年7月19日环球房地产公司向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答复,就认定姚丽霞、杜军与环球房地产公司一直持续进行协商,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2013年7月19日环球房地产公司向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答复只是其公司针对赵瑞等二位业主到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就有关问题投诉而出具的,该答复的法律效力当然不能适用于本案其他业主,更不能成为认定环球房地产公司与姚丽霞、杜军持续进行协商的有效证据。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在环球房地产公司向姚丽霞、杜军交付房屋后,姚丽霞、杜军既未向环球房地产公司递交主张权利的任何文书,也未提交过任何证明向环球房地产公司主张过该项权利的有效证据。三、姚丽霞、杜军也没有提供就本案争议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有效证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姚丽霞、杜军的原审诉讼请求。 姚丽霞、杜军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诺物业公司答辩称:环球房地产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与中诺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环球房地产公司上诉称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从2013年7月19日环球房地产公司出具的答复内容看,该答复系针对全体业主作出的,其效力自然及于全体业主,能够证明姚丽霞、杜军等全体业主一直持续与环球房地产公司进行协商,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环球房地产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济源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 慧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