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刑终字第61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兵亮,又名周备亮,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 辩护人王胜利,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兵亮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济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兵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指派检察员黄红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兵亮及其辩护人王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周兵亮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强 审 判 员 王纪玖 代理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