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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隆峰与被告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168号 原告韩隆峰,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守瑞,系公司经理。 原告韩隆峰与被告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瑞矿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168号
原告韩隆峰,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守瑞,系公司经理。
原告韩隆峰与被告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瑞矿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5日、2013年5月12日,韩小叶共向其借款7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2014年3月1日,韩小叶将该款借给被告使用。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3年12月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经审理查明:韩小叶于2012年8月5日、2013年5月12日共向原告借款7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后韩小叶将其对被告的7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2014年3月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侯守瑞及韩小叶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证明我韩小叶借韩隆峰柒拾万元整(2012.8月5号50万、2013.5月12号20万),此款借给侯守瑞使用。(用于矿业生产)。属实侯守瑞经手人韩小叶2014.3.1号。”该证明上加盖有被告单位财务专用章。本案立案前原告申请诉前保全并支出诉前财产保全费4520元。另查,韩小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济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在济源市看守所羁押。原告称其不需要公安机关对其在韩小叶处的70万元存款进行登记调查。
本院认为:韩小叶向原告借款70万元,并将该款借给被告使用,有韩小叶给原告出具的两张借条以及韩小叶与被告共同给原告出具的证明为准,予以确认。因韩小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济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故原告的起诉涉及韩小叶的债权、债务,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隆峰的起诉。
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瑞清
审 判 员  卫 云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 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