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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遂刑初字第317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西平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遂刑初字第317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西平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9日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后于2014年10月15日由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4)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利伟出庭支持公诉,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从遂平县阳丰乡阳丰街搭乘从张台发往遂平县城的豫Q11539号公交车途中,趁乘车人于某某不备之机,用刀片将于某某左侧裤兜割烂,将兜里的500元人民币盗走,当公交车行至遂平县仁安医院对面时,被告人徐某某下车逃离。
另查明,赃款已全部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被害人于某某对被告人徐某某表示谅解,并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于某某及其被割烂的左裤兜的照片,扣押被告人人民币500元现金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辨认笔录及辨认说明,情况说明,视听资料,遂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证明二份,破案报告,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徐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扣押被告人徐某某的人民币500元已赔偿被害人于某某,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23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海水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胜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