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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钟文秀、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0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东路1278号。组织机构代码:78620432-X。 负责人:张旭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娅,该公司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0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东路1278号。组织机构代码:78620432-X。
负责人:张旭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娅,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文秀。
委托代理人:范爱玲,西峡县双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252576-2。住所地:南阳市光武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胡逸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天定,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党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南阳公司)与被上诉人钟文秀、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宛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钟文秀于2014年4月22日向西峡县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阳光财险南阳公司、宛运公司承担损失148920.13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西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阳光财险南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阳光财险南阳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阳光财险南阳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行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为631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俊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