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裁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陆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松山,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漯河市金源工贸有限公司。地址:临颍县。 法定代表人潘结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潘结实,男,汉族,1952年7月10日出生,住临颍县城关镇黄龙路7号。现因刑事犯罪被判刑。 本院在执行漯河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漯河市金源工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2014年9月23日,申请人漯河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漯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李 冲 审判员 付要欣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华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