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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娄和德诉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为娄栓军颁发宅基地使用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漯行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和德,男,汉族,1945年2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颍县。 法定代表人:吕亚飞,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继军,该镇司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漯行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和德,男,汉族,1945年2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颍县。
法定代表人:吕亚飞,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继军,该镇司法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该镇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娄栓军,男,汉族,1966年9月19日出生。
上诉人娄和德诉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巨陵镇政府)为娄栓军颁发宅基地使用证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茹  重  岩
审判员 杨  国  庆
审判员 李  胜  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翟朝飞(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