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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625号 原告郭某,女,汉族,1985年8月16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3年3月21日生 本院受理了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625号
原告郭某,女,汉族,1985年8月16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3年3月21日生
本院受理了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靳二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周 杨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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