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78—1号 申请执行人周金花,女,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杜艮顺,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周金花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文宝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杜艮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5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杜艮顺的牌照豫EHU212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查封被执行人杜艮顺的牌照豫EHU212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查封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