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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申请执行与王亭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32号 申请执行人姚文,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亭元,男,1956年12月3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文申请执行王亭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32号
申请执行人姚文,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亭元,男,1956年12月3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文申请执行王亭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亭元位于安阳文峰区东大街街道办事处东南营63号房产一套及王亭元与刘桂云共有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北角银鹭花园8幢1单元4层402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转让等到处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