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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建国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232-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董海深,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建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固红,女,汉族。 被执行人崔合花,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国防,男,汉族。 被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232-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董海深,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建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固红,女,汉族。

被执行人崔合花,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国防,男,汉族。

被执行人董文俊,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崔金娣,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彦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黄秀枝,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宏图,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卫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魏绍文,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建国、李固红、崔合花、李国防、董文俊、李芳、崔金娣、刘彦成、黄秀枝、张涛、李宏图、魏绍文借款纠纷一案,(2007)安北证经字第2706号公证书、(2009)安北证强执字第16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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