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540-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付永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晓燕,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庆祥,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彦鹏,男,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飞证经字第219号公证书、(2010)安飞证执字第38号强制执行证明书于201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付永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扣划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付永成在金融机构存款410 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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