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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付永成、张晓燕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540-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付永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晓燕,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庆祥,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彦鹏,男,汉族。 上列申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540-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付永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晓燕,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庆祥,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彦鹏,男,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飞证经字第219号公证书、(2010)安飞证执字第38号强制执行证明书于201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付永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扣划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付永成在金融机构存款410 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