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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韩桂英、孙会忠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法执字第194-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韩桂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孙会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杰庆,男,汉族。 被执行人韩钢庆,男,汉族。 被执行人宋运林,男,汉族。 被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法执字第194-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韩桂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孙会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杰庆,男,汉族。

被执行人韩钢庆,男,汉族。

被执行人宋运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史平安,男,汉族。

被执行人孙红军,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飞证经字第896号公证书、(2012)安飞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8月8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韩桂英、孙会忠、马杰庆、韩钢庆、宋运林、史平安、孙红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韩桂英、孙会忠、马杰庆、韩钢庆、宋运林、史平安、孙红军在金融机构存款250 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