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212-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郭义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丁志瑞,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双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海文,男,汉族。 被执行人袁卫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红星,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保祥,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振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邱俊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朱运海,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万义,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飞证经字第108号公证书、(2010)安飞证执字第41号执行证书于201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郭义军、丁志瑞、李双平、郭海文、袁卫国、张红星、刘保祥、郭振杰、邱俊林、朱运海、郭万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义军、丁志瑞、李双平、郭海文、袁卫国、张红星、刘保祥、郭振杰、邱俊林、朱运海、郭万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郭义军、丁志瑞、李双平、郭海文、袁卫国、张红星、刘保祥、郭振杰、邱俊林、朱运海、郭万义在金融机构存款2 150 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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