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235-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林志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新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杨保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姚爱军,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1)龙执字第235-1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志强、张新芳、杨保忠、姚爱军在金融机构存款60 000元。现因执行扣划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志强、张新芳、杨保忠、姚爱军在金融机构存款60 000元的冻结,并划拨60 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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