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7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汤阴华世博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莹,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国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汤阴平安重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于敏,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佳良,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汤阴华世博实业有限公司、杨莹、王国忠、汤阴平安重机有限公司、于敏、张佳良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汤阴华世博实业有限公司、杨莹、王国忠、汤阴平安重机有限公司、于敏、张佳良在金融机构2 600 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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