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汤阴华世博实业有限公司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7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汤阴华世博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莹,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国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汤阴平安重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于敏,女,汉族。 被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7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汤阴华世博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莹,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国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汤阴平安重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于敏,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佳良,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汤阴华世博实业有限公司、杨莹、王国忠、汤阴平安重机有限公司、于敏、张佳良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汤阴华世博实业有限公司、杨莹、王国忠、汤阴平安重机有限公司、于敏、张佳良在金融机构2 600 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