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焦刑一初字第000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长富(又名张小富),男,于2014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泉声,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以焦检刑诉(20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长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媛、蔡遂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长富及其辩 护人刘泉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长富的前妻王某乙系被害人王某甲的妹妹。2011年王某甲向张长富、王某乙借款12000元。2013年10月份,张长富与王某乙离婚后,王某乙多次向王某甲索要欠款,王某甲均未归还。 2014年4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张长富与王某乙到焦作市高新区阳庙镇沙邱铺村王某甲家索要欠款时,与被害人王某甲、徐某某夫妇发生争执,张长富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徐某某的胸部、腿部及王某甲的胸腹部猛刺数刀,致二人受伤,后徐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4月23日死亡。次日9时许,被告人张长富向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 经法医鉴定:徐某某系被锐器刺破心脏继发脑水肿致脑干功能衰竭而死亡;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张长富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折叠刀等物证、证人王某乙的证言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长富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长富对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长富属间接故意杀人,被害人徐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张长富自首,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长富的前妻王某乙系被害人王某甲的妹妹,被害人徐某某(殁年44岁)系王某甲的妻子。2011年王某甲向张长富、王某乙借款12000元。2013年10月份,张长富与王某乙离婚后,王某乙多次向王某甲索要欠款,王某甲均未归还。 2014年4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张长富与王某乙到焦作市高新区阳庙镇沙邱铺村王某甲家索要欠款时,王某甲的妻子徐某某找借口不归还借款,并向张长富扔板凳。随后赶到的张长富的女儿张某甲、外甥女赵某甲与王某甲、徐某某夫妇发生争执,徐某某将赵某甲面部抓伤。张长富见状,遂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徐某某的胸部、腿部及王某甲的胸腹部猛刺数刀,致二人受伤。2014年4月14日9时许,张长富向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徐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4月23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徐某某系被锐器刺破心脏继发脑水肿致脑干功能衰竭而死亡;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和解,被害人王某甲及其家属以及被害人徐某某的家属对被告人张长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其家盖房子时,借张长富和王某乙12000元钱。2013年王某乙家盖房子让其还钱,其因刚盖好房子到现在一直没有还给他。2014年4月13号下午,王某乙到其家要钱,其没有在家,徐某某不知怎样跟她说的。晚上8点钟左右,王某乙和张长富一起来到其家,其就问张长富这会来干啥?徐某某也说你离婚了来干啥。张长富光听不说话。王某乙说让其把钱还给张长富,其说两个都离婚了,凭啥还给他钱。四个人就吵了起来。吵架中间,屋里还进了有两个小姑娘,其中一个是长富的女儿张某甲,另外一个是张长富姐家的闺女,徐某某拿起板凳朝着长富扔过去,张长富躲开了,那边的一个小闺女,也用板凳扔徐某某。一帮人就吵吵嚷嚷的出来到了院子里面。出来后,徐某某就和后来的两个女孩厮打在一起,其去拦他们。正在这个时候,其感觉胸口热乎乎的,紧接着就感觉到疼,意识到自己受伤了。其看到张长富手里面拿着一把刀,其就喊被刀捅了。其挨过刀以后,徐某某去厨房里面,拿起家里的菜刀,其把刀抢过来。 二、证人证言 1、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2013年10月份和张长富协议离婚,但离婚不离家,仍和以前一样在一起生活。2011年其哥哥王某甲盖房时,向其家借了12000块钱。后来其多次叫他们还钱,都没有还。2014年4月13日下午6点左右,其去王某甲家让他还钱。徐某某说借钱时是你们两口一起来的,还钱的时候你俩也要都过来。晚上,其和张长富就一起到他家。徐某某一看,就冲着张长富说你已经离婚了还来干啥,她没有叫张长富过来。王某甲说你俩啥时候和好了,欠你们的钱一分不会少。期间,徐某某说话就比较难听,还不停的骂张长富。张长富一开始没有吭声,后来忍不住。王某甲一看,就去拦徐某某。徐某某拿了一把三条腿的圆铁凳子去砸张长富,其去挡,其脸上和手上砸了好几下。这时其女儿张某甲进屋来拦,赵某甲露了一下头,徐某某就到屋外去关上大门。紧接着徐某某和赵某甲俩人在院里撕拽在一起,赵某甲的对象和张某甲在旁边把他们拦开。徐某某从厨房拿菜刀出来,王某甲拦住徐某某,张长富就和他俩打了起来。其见张长富用手朝王某甲身上捣,然后其听见王某甲喊疼,肚子还往外流血,其就赶快把张长富推开了。王某甲坐在地上,徐某某也坐在地上,有人喊赶快叫医生,其就往外跑去喊医生,到院门外见张长富的二姐夫赵庭华在门口,他的面包车也在门口停着,就一起把王某甲和徐某某抬到车上送往医院。 2、赵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吃过晚饭,张某甲到其家说她父母去姥姥家要钱了,害怕吵起来,想让其父母也过去。其父赵庭华就开车载着其母、其姐、其对象位春辉、张某甲和其都去了。到了以后,其和张某甲先下车,想听听有没有吵架的声音。张某甲先进屋,其隔着窗户往屋子里看。看到张某甲的舅妈徐某某一直在吵,后来徐某某说你还叫那么多人,就走过去把大门上住。还骂张长富,并拿着一个小马扎朝张长富打过去,其赶紧挡在她和张长富中间,徐某某就把其眼镜抓了下来,还把其脸抓烂了。 3、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舅舅王某甲家盖房时借其家钱,过年时其母王某乙去要,王某甲说其父母离婚了,不给其父张长富钱。2014年4月14日晚上8点左右,其父母去找王某甲要钱,其怕到她家吵架,就让其二姑父开面包车带着其和二姑、赵某甲、赵某丙、赵某甲她对象一起去了。到了其舅舅家,其和赵某甲进到屋子里,看见其舅妈徐某某对着其爸爸张长富在骂。意思是其父母离婚了,借的钱就不给了。还说要打110,边说边用小马扎准备打张长富,其和赵某甲上去拦架,徐某某开始用手对其俩乱抓,赵某甲的脸上流血了。徐某某冲到厨房拿出了一把菜刀举到头顶,其舅舅王某甲用胳膊挡着不让徐某某乱动,张长富也和王某甲、徐某某撕拽,后来,其看见王某甲捂着肚子往地上蹲,地上滴落有血,并看见张长富右手拿着一把刀。 4、张某乙、赵某乙、赵某丙、位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晚上,赵某乙开面包车,载着张某乙、赵某丙、赵某甲媛、张某甲、位某某等人去王某甲家。因去的人多,害怕引起误会,就先让赵某甲和张某甲进屋劝架。赵某甲、张某甲一进院子,大门就关住了,就听见里面吵架。后来大门开了,王某乙说张长富捅了王某甲一刀。张廷华开车将王某甲送往医院。 5、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下午,王某乙春来其家要钱,她和徐某某咋说的其不清楚。晚上吃过晚饭没多长时间,王某乙和张长富又来了。其听见外面有吵架打架的声音,其以为都是亲戚不会有啥事,等其从西屋出来,其就看见王某甲和徐某某被抬到门口的一辆面包车上往医院去了。 6、王某丙、王某丁、贺某某、王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晚上8点30分左右,看见张长富在王某甲家大门口吵闹,王某甲右手捂着右边的腹部在厨房的门口蹲着,地上有一滩血,徐某某躺在正屋子的门口。王某丁给许秋芬掐人中,王某丙就赶紧打120电话。王某甲和徐某某被抬上了张长富姐夫的车上,往医院去了。 7、王某己、王某庚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晚上8点多钟,二人听见楼下其家院里吵架,二人就赶紧往楼下跑,看见其父王某甲在院里的北边墙上靠着,手捂着肚,其母徐某某在旁边站也想晕倒。王某庚上楼拿了一条毛巾捂住王某甲的肚了,王某己拨打了120电话。后来,众人一起把王某甲、徐某某抬 上门口的面包车,送往第二人民医院。 8、王某辛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4日晚上,在中站医院在门口,张长富说他到王某甲家后,许秋芬又吵又骂,用板凳打他,他没有还手,张某甲和赵某甲进去后,被许秋芬打了。他看不过去,就跟王某甲打了起来,他用刀捅了王某甲两三下,也不知道捅哪儿了。 9、张某丙的证言,证实情况同王某辛。并证实见到张长富后,张长富从上衣口袋里拿出一把折叠刀交给其,刀子折叠起来后约有10cm长。 10、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晚上,其开车将张长富、张某甲等人从北朱村接到中站医院,其看到一个小姑娘脸上有一条很长的伤疤。 11、张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4日上午9点钟左右,张长富用固定电话给赵某乙打电话时,其在电话里劝他到其家投案。他让侦查人员在其家等他,便打出租车到其家,给侦查人员说了案情。 12、刘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晚上22时左右,医院接到两名被刀刺伤的患者,男的精神状态还行,女患者病情较重。经全面检查,女的左胸部及左下肢各有一处刀伤,胸部刀伤损伤心脏,左下肢刀伤长约4厘米,出血较多。男患者身上有四处刀伤,分别是右胸壁,剑突下,左腹壁和右腹壁。男患者后期恢复的比较顺利,很快就转到普通病房,后来就出院了。女患者做过手术后一直呈昏迷状态,4月23号凌晨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13、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其接诊过一名叫赵某甲的患者,右面部有一长条状挫伤,长约8厘米,皮下有出血。 14、郭某某的证言,证实张长富干过电工,在他出事前的两三天,其看到他家盖房时自己接电线,装表箱。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1)高公(刑)勘(2014)040015号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焦作市高新区阳庙镇沙邱铺村北街1号王某甲家,与客厅南墙相临处的院内地面有一处范围为东西长140cm、南北宽94cm的擦蹭状血迹;距地面72cm、距厨房西墙80cm的客厅南墙外侧墙面上有一处范围为长60cm、宽60cm的甩落状血迹;院子的东北角的房间是厨房,距橱柜北沿51cm处的地面上有1处长4cm、宽1cm的滴落状血迹(拍照固定后棉签转移提取)。 (2)辨认笔录、照片,证实①证人张某甲辨认出被告人张长富案发前在家中切电线绝缘皮时使用的刀与张长富投案时交给公安机关的刀是同一把刀。 ②证人张某丙辨认出张长富投案时交给公安机关的刀是案发后张长富在中站医院门口给其看的刀。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张长富的人身进行搜查,并扣押其作案时所穿的外套、衬衣、裤子、运动鞋。 (4)人身检查笔录,证实对被告人张长富的人身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伤情。 (5)提取笔录,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对张长富、赵某甲、徐长贵、樊胡英提取血样。 四、物证 折叠刀、被害人徐某某的衣物、被告人张长富的衣服、鞋,证实案件情况。 五、鉴定意见 (1)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焦)公(刑)鉴(理)字(2014)060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死者许秋芬胃壁组织、肝脏组织中均未检出毒鼠强、甲胺磷、对硫磷、甲拌磷、敌敌畏成分。 (2)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焦)公(刑)鉴(法医)字(2014)291号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证实徐某某系被锐器刺破心脏继发脑水肿致脑干功能衰竭而死亡。 (3)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焦)公(刑)鉴(DNA)字(2014)158号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刀刃上血迹STR基因分型可以由王某甲与徐某某的STR基因分型组成;院内地面血迹、墙面血迹、厨房地面血迹、王某甲T恤、秋衣上的生物物质是王某甲所留的似然比为1.45×1021;徐某某秋裤上生物物质是徐某某所留的似然比为1.25×1022;不排除徐长贵、樊胡英是徐某某生物学父母亲。 (4)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焦)公(刑)鉴(伤)字(2014)260号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六、书证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长富作案时系成年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被害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王某甲、徐某某的基本情况。 (3)赵某甲的伤情鉴定明白卡、诊断证明、病历本,证实赵某甲的损伤系轻微伤。 (4)受案登记表、接处警信息表,证实接处警情况。 (5)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 (6)投案证明,证实被告人张长富于2014年4月14日9时许,向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 (7)徐某某、王某甲的住院病历,证实二人治疗情况。 (8)离婚协议、离婚证,证实张长富与王某乙于2013年10月10日协议离婚。 (9)协议书、谅解书,证实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和解,证实被害人王某甲及其家属以及被害人徐某某的家属对被告人张长富谅解。 七、被告人张长富的供述与辩解,王某甲家盖房时其借给他12000元钱。其和妻子协议离婚后,因盖房需要用钱,去他家要账未果。 2014年4月13日晚上8点来钟,王某乙骑电动车带其去王某甲家要账,王某甲和他媳妇徐某某说其算啥,意思是其和王某乙离婚了,他就不认其了。徐某某对其又吵又骂,并拿起一把板凳朝其扔过去,被其躲开。其女儿张某甲、外甥女赵某甲二人也进到屋里,徐某某见此情况,到外面关上大门。屋里的人都出来后,王某甲、徐某某和张某甲、赵某甲在厨房门口拉拉扯扯,其就赶快往跟前走,期间,其看见徐某某手里拿一把菜刀举到头顶。其怕伤着孩子,就冲到张某甲、赵某甲俩人跟前,把她俩挡在身后。从裤口袋内掏出一把弹簧刀,先朝徐某某胸部捅了几下,又朝王某甲的胸部捅,其听到王某甲喊被刀捅了。其就停下来,不知道谁把其拉到院子外。只能确定捅住王某甲了,是否捅住徐某某其不敢确定。案发后,其跑到云达国际洗浴中心躲了一晚上,第二天,其大哥打电话劝其投案。当时,警察在其大哥家,其就去其大哥家投案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能证明案件的事实,均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长富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理由,经查,张长富因与王某甲夫妇发生争执后,持刀朝两被害人捅刺,听王某甲说被捅了就停了下来,也没有意识到是否捅到徐某某,可见其没有积极主动剥夺他人生命权的主观故意,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持的是放任的态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辩护理由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徐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理由,经查,王某乙和被告人张长富到王某甲家索要欠款,徐某某找借口不归还借款,并向张扔板凳,看到张某甲和赵某甲进屋后出去锁大门,并与二人发生争执,后又拿菜刀进行威胁,徐某某的行为对矛盾的激化和犯罪行为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者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危害程度的行为。因此,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长富属于自首的辩护理由,经查,案发后,张长富给其大哥打电话时,其大哥在电话中劝其自首,并告知公安人员已在家等候,张长富乘坐出租车到其大哥家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出作案工具。符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投案,也应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张长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长富不计后果,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长富犯故意杀人罪成立。张长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且被害人徐某某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张长富犯罪后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长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元成 审 判 员 张爱国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宝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