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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胜利违法发放贷款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刑三终字第0007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胜利,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刑三终字第0007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胜利,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洲,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建新,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中晖,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胜利、王建新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孟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胜利、王建新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艳敏
代理审判员  宋德勇
代理审判员  蒋扬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毛伟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