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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焦作市众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永琪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劳终字第00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369号。 负责人朱建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劳终字第00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369号。
负责人朱建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众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南通路西苑小区4号楼19—2、3号。
法定代表人琚春生,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哲卿,男,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美萍,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琪,女,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赵艳霞,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凯凯,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上诉人焦作市众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永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3)山民劳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延鸣,上诉人焦作市众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哲卿、梁美萍,被上诉人王永琪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艳霞、姜凯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劳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晓武
审判员  毛富中
审判员  陈金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