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再一终字第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张新平,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某某,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一审第三人:焦作市政源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柳利群,经理。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韩某某、焦作市政源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政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解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焦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9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平、被申请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焦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及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解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 审 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员 娜 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