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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韩某某、焦作市政源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再一终字第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张新平,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再一终字第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张新平,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某某,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一审第三人:焦作市政源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柳利群,经理。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韩某某、焦作市政源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政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解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焦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9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平、被申请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焦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及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解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 审 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员 娜 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