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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胜与王清春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再一终字第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新胜,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侯济军,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金亮,河南敬事信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再一终字第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新胜,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侯济军,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金亮,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清春,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郭文章,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李新胜因与被申请人王清春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焦民一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焦民申字第7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新胜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济军、左金亮,被申请人王清春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文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焦民一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2)解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