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劳初字第173号 原告:韩志远 被告:濮阳县第一河务局。 法定代表人:艾广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鲁跻峰,河南金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志远诉被告濮阳县第一河务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韩志远所诉被告濮阳县第一河务局系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志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巧莲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邢金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