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韩志远与濮阳县第一河务局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劳初字第173号 原告:韩志远 被告:濮阳县第一河务局。 法定代表人:艾广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鲁跻峰,河南金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志远诉被告濮阳县第一河务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劳初字第173号
原告:韩志远
被告:濮阳县第一河务局。
法定代表人:艾广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鲁跻峰,河南金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志远诉被告濮阳县第一河务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韩志远所诉被告濮阳县第一河务局系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志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巧莲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邢金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