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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公司与冯业振买卖合同纠纷案一身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1583号 原告: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振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杰、高保全,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业振 原告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业振买卖合同纠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1583号
原告: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振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杰、高保全,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业振
原告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业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冯业振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属被告不明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巧莲
审判员  张海顺
陪审员  杨会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邢金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