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200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李某某之祖父),男,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李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某诉称,其与李某某系母子关系,其母李某某于2012年2月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故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李某某,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李某某之母。申请人李某某之父李某某于2011年年底发生车祸,后于2012年2月1日死亡注销户口,被申请人李某某自2012年2月份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且经依法公告三个月届满后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宏增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耀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