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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付江与被告张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1501号 原告:朱付江 被告:张民 原告朱付江诉被告张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朱付江无法提供被告张民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张民送达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1501号
原告:朱付江
被告:张民
原告朱付江诉被告张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朱付江无法提供被告张民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张民送达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属被告不明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付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巧莲
审判员  张海顺
陪审员  杨会芳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邢金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