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143号 原告:张陈刚 委托代理人:李振宽,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增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向阳,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王海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陈刚诉被告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陈刚所诉被告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陈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巧莲 审判员 张海顺 陪审员 杨会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金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