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四初字第242号 原告左永顺,男,85岁。 委托代理人王学东,孟津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左小利,女,系原告女儿。 被告左普选,男,60岁。 被告左三选,男,54岁。 原告左永顺诉被告左普选、左三选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永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学东、左小利,被告左普选、左三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普选诉称,我与老伴(已故)共生育三男二女。我现在年老,加上去年摔伤,左股骨头脱位,现生活不能自理,一直在我二儿子家和两个女儿家轮流居住生活,二被告不尽赡养义务,我请求村委多次调解,没有结果,无奈起诉。现要求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月各支付我生活费300元,医疗费由二被告各承担五分之一,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被告左普选辩称,去年我父亲摔伤后我提出兄妹5人轮流10天照顾,但轮到三弟左三选时我妹妹把父亲接走了,之后二弟左迎选、妹妹左小利两个人说不让我和左三选管。现在我同意管我父亲,兄妹5人轮流照顾,轮到我时一切都是我的,但是父亲不会花钱,拿钱不合适。 被告左三选辩称,我与我哥(左普选)意见一样。 经审理查明,原告老伴早年去世,共生育五子女,从长到幼依次是:左普选(长子)、左迎选(次子)、左三选(三子)、左利选(长女)、左小利(小女)。兄妹五人均已成年。近年来,因赡养问题有纠纷,特别是2013年原告摔伤至今,一直靠轮椅出行,加上有脑梗等疾病,原被告及其他子女难以协商解决。原告目前生活起居都需要他人照顾。 审理中,原告坚持:被告不尽赡养义务,根据自己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参照托老院赡养标准,每月全部费用超过1500元,二被告应当各承担五分之一;二被告对原告不好,坚决不同意跟随二被告生活。二被告则坚持如果其它子女都拿钱了,被告也可以拿。双方各执己见。另外,原告认可自己每月有90元的农民养老保险收入。 本院认为,原告左永顺做为二被告的父亲并将其抚养长大,尽到了抚育义务。二被告做为儿子,应当对自己的父亲尽赡养扶助的义务。现原告年迈多病,丧失劳动能力,靠轮椅出行,其生活应当得到保障,尤其是看病、护理等花费会越来越大。原告要求的开支情况符合情理和当地实际情况。原告左永顺虽领取有一些养老保险收入,但远远不能满足其晚年生活需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综合审理查明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左普选、左三选每月各付给原告左永顺赡养费用300元,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二、原告左永顺的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由二被告各支付五分之一。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各承担50元(待执行时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南方 审判员 许兵兵 陪审员 梁世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小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