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宝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军化,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任宝丰县杨庄镇杨庄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7月抽调至宝丰县平西火车站广场改造拆迁指挥部任第七工作组成员,住宝丰县杨庄镇木材公司和谐家园。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鹏阁,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公诉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军化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丽、孔凡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军化及其辩护人陈鹏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6日,宝丰县委、县政府为改变平西火车站站前广场狭小拥堵、换乘不便、经济发展与平西火车站地位不相称等问题,决定成立宝丰县平西火车站广场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对火车站广场进行改造拆迁。2010年7月,被告人董军化被抽调到指挥部,任指挥部第七工作组成员,负责引门入户调查、填写《拆迁登记表》、并对无土地使用证的空白宅基地进行调查、审核、审定、公示等工作。 2010年10月,被告人董军化身为指挥部成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明知县委、县政府的各项拆迁政策,为骗取拆迁安置房,将自己先前非法圈占的100.3平方米土地在入户调查时,要求调查人员杨某某、梁某某、温某某对该土地进行入户拆迁登记。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董军化让村会计袁某某按照自己的要求,以宝丰县杨庄镇杨庄社区居委会的名义出具虚假证明,并让时任村书记董某某、村主任董某甲、组长梁某某、温某某签字确认,后将虚假的证明材料提交给指挥部。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董军化以非法圈占的100.3平方米拆迁土地置换110平方米安置房一套。根据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按每平方米1300元计算,该拆迁土地共计价值130390元,加上附属物100元,共计130490元。后陆续收到拆迁奖、搬家费、安置过渡费共计32700元。以上共计163190元。 根据拆迁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告人董军化在该拆迁土地上所建砖混结构面积为20.46平方米的二间平房及5平方米的厕所,应得补偿款计14003元,被告人董军化在该拆迁土地上所建门楼价值20000元和拆迁奖、搬家费、安置过渡费32700元,属于应得补偿款,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被告人董军化共计骗取拆迁补偿款96487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退。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军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96487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军化及辩护人陈鹏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无异议。辩护人陈鹏阁提出被告人董军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且赃款已全部追退,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军化2009年2月至2010年上半年任杨庄镇杨庄村委会党支部委员,2010年下半年以来任村党支部副书记。2010年3月26日,宝丰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平西火车站广场改造指挥部,负责改造范围内的拆迁、人员安置和补偿。2010年7月,被告人董军化作为村干部被抽调到指挥部第七工作组,负责引门入户调查、填写《拆迁登记表》、并对无土地使用证的空白宅基地进行调查、审核、审定、公示等工作,指挥部在拆迁时给予其一定的补助。 2010年10月,时任村党支部副书记的董军化,在从事具体负责指认第七组被拆迁户的房屋及附属物并带领拆迁工作人员丈量、核实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等协助工作中,将自己家非法圈占集体的的100.3平方米土地虚报为自己的宅基地,并让调查人员杨某某、梁某某对该土地进行入户拆迁登记。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董军化让村会计袁某某按照自己的要求,以宝丰县杨庄镇杨庄社区居委会的名义出具该100.3平方米的宅基地为董军化所有的虚假证明,时任村书记董某某、村主任董某甲、组长梁某某、温某某签字确认,后董军化将虚假的证明材料提交给指挥部。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董军化将100.3平方米拆迁土地置换110平方米安置房一套。指挥部共补偿董军化各项费用共计163190元,扣除其应得款项,被告人董军化贪污款项为96487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董军化身份情况。 (2)宝丰县公安局杨庄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人董军化无前科。 (3)2014年3月18日宝丰县杨庄镇杨庄社区委员会证明,证明董军化2009年2月至今在杨庄镇杨庄村村委会工作,其中2009年2月至2010年上半年任村委会党支部委员,2010年下半年至今任村党支部副书记。 (4)2014年5月22日宝丰县平西火车站广场改造指挥部证明、指挥部工作组成员工作职责、通讯录,证明董军化系2010年7月杨庄镇杨庄村村委会抽调到平西火车站广场改造指挥部从事拆迁的工作人员;平西火车站广场改造指挥部对杨庄村的拆迁下设七个工作组,具体工作职责是负责入户调查并填写《宝丰县平西火车站改造拆迁登记表》、拆迁补偿款的计算及拆迁协议的签订。通讯录中第七组成员有董军化。 (5)工资表、记账凭证,证明董军化从指挥部领取工资情况。 (6)中共宝丰县委、宝丰县人民政府通知、宝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宝丰县平西火车站广场改造指挥部文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指挥部平西改指(2010)2号补充规定,证明宝丰县委、县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成立平西火车站广场改造指挥部;2010年7月21日宝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平西火车站广场改造指挥部建设平西火车站广场改造项目;该指挥部针对改造拆迁安置的补偿方案主要内容为:(一)产权调换方式:1、村民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按宅基地实际合法面积1:1比例置换新建安置房,一楼房屋及地面建筑物和附属物不再补偿;二层及二层以上按结构形式给予补偿:砖木结构5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50元/平方米、简易房150元/平方米;2、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的超标面积按超标面积的60%给予补偿;3、其他多占部分不予补偿;4、无证宅基地经调查核实确系本人宅基地者,首先按每户167平方米给予1:1补偿(小于167平方米者按实际面积补偿),其它面积按多占部分处理;5、空白宅基地按合法土地使用证面积的25%补偿。(二)货币补偿方式:村民宅基地置换时不要安置房的,实行货币补偿,以所置换的安置房面积按1300元/平方米由广场改造指挥部给予补偿,同时宅基地被征收。(三)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若新调换房屋套型面积大于应调换房屋面积时被拆迁人按新建住宅以1300元/平方米的价格补齐差价,若新调换房屋套型面积小于应调换房屋面积时由广场改造指挥部按13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安置过渡费预付12个月,每月500元;每户补助搬家费500元。 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为:一、县土地局成立之后和《土地法》颁布实施以来,县土地主管部门组织了几次换发新土地使用证工作,但部分群众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换领新证,此种情况按以下标准补偿:1、证显面积部分,首先按每户167平方米给予1:1补偿(少于167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补偿),超过167平方米部分按超标面积给予60%的补偿。2、实际占用面积大于证显面积的部分按多占土地的标准补偿。二、农户不能提供土地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但土地部门提供的三榜公布表能够明确农户宅基地使用面积者,以三榜公布表为依据,按以下标准补偿。三、买卖房屋和宅基地者,只要买方能提供买卖房屋和宅基地的有效证明材料,本次补偿对准买方补偿;如买方不能提供买卖房屋和宅基地的有效证明材料者,作为遗留问题处理。四、对土地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分户时内部调剂”字样者,经工作组调查,如本家庭成员达到享受分户条件而没有另规划宅基地者,可按两户处理,并按以下标准补偿。五、农户不能提供土地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三榜表也不能明确其宅基地使用面积者,经工作组调查核实,村委会出具证明,确系本人宅基地者,以实际占用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六、以上五种情况,其二层以上(含二层)的建筑物,多占土地部分的建筑物、宅基地外的树木等的补偿,仍按《平西火车站广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平西改指(2010)1号文件执行。 (7)董某乙(董军化之父)平西火车站站前广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相关材料,证明董某乙一处有证宅基地已补偿。 (8)董军化与平西火车站站前广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相关材料,证明董军化以100.3平方米宅基地在拆迁中已取得平西火车站拆迁指挥部支付的拆迁奖、搬家费、安置过渡费等各项补偿32700元及置换面积为110平方米房屋一套。 (9)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农村宅基地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10)1993年1月10日收据,证明董某乙于1993年1月10日缴纳土地使用费30.65元。 (11)2014年4月19日平西火车站拆迁指挥部证明,证明董军化委托其弟董某丙在拆迁改造中为其立功,董某丙接受委托后,先后完成了董某、温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5户的协议签订任务,受到了县领导多次表扬,有重大立功表现。 (12)立案决定书,证明宝丰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3月21日对被告人董军化涉嫌贪污犯罪一案立案侦查情况。 (13)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该案于2013年11月20日开始由宝丰县检察院反贪局初查,2014年3月13日立案侦查,董军化归案后对侵吞平西火车站拆迁指挥部拆迁安置补偿款96487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董军化家属退回赃款149187元。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在与董军化谈话过程中,董军化主动揭发杨庄村村民张某某骗取平西火车站拆迁安置补偿款的事实,出于保密需要,侦查人员在谈话过程中对此事没有做笔录。 (14)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起诉意见书,证明张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已起诉至法院情况。 (15)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证明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日扣押周素英人民币149187元,已上交宝丰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16)董军化2014年6月27日书写悔过书,证明董军化将多占集体土地100.3平方米虚报为自己的宅基地,骗取130490元拆迁款的事实。 (17)证人王某甲证言,2010年6月县委、县政府成立拆迁指挥部,并从建设局抽调工作人员,与杨庄村7个村民组组成七个拆迁工作小组,及拆迁工作小组成员在拆迁工作中的职责情况。 (18)证人杨某某证言,我1997年7月份到宝丰县建设局工作至今,2010年7月任宝丰县平西火车站拆迁指挥部第七组成员。当时针对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有文件,文件要求村里出具证明,然后才能签协议。当时参与董军化宅基地调查登记的有我、温某某、梁某某、董军化,与董军化父亲董某乙的宅基地不是一块调查的,南院是我调查的。董军化家的南院没有土地证和三榜公布表。当时七组组长温某某和梁某某在场,他们说董军化有这块宅基地,我就以为这块地是他家的,所以我就丈量登记的,当时是我和梁某某丈量,董军化登记。1993年元月1日董某乙交的使用费30.65元董军化没有出示过。 (19)证人温某某证言,我代表指挥部协调杨庄村第七组的拆迁工作,拆迁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到了村里我去指指门,也参与宅基地的丈量工作。董军化的拆迁登记表应该是杨某某填写的,当时我没有去调查,是事后董军化拿着让补签的,杨某某也在场。董军化说这是他家南边的院子,我知道董军化家南边有个院子,所以没有去现场再看。再说董军化本身就是拆迁指挥部第七组的成员,还是我领导,他能代表拆迁指挥部,所以我才签的字。 董军化家南边这个院子以前是一条路,后来这个路没人走了,他家把路西边和东边都垒住了,东边开了个大门,等于董军化家在老宅基地的基础上又多了个南跨院,董军化家在南跨院里靠西边盖的有房子,好像是卫生间。这个南跨院没有土地证,实际面积我也记不清了,东西四间头长,看着院子也不小。 (20)证人梁某某证言,负责杨庄村七组拆迁工作的成员有我、温某某、杨某某、董军化,具体是我和温某某、杨某某,董军化是杨庄村副书记只是负责协调。董军化家的宅基地是继承他父亲董某乙的,宅基地南北长,家门前与张某甲家后墙有块南北宽五六米、长十七米的空地,董军化家的人从门前空地向东经过董某丁家门前空地到大路,这块地也没有要,后来董军化家把西边的空地封死,在空地东头建一个大门,作为他家的新宅基地,这样董军化家宅基地就变成前后二个院,董军化家在南院西边建了二间砖混平房。 当时对董军化家北院老宅基地是按证登记的。董军化家南院没证,是我与杨某某几人用尺子量的。后来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给指挥部进行汇报,指挥部出台文件说没有土地证和三榜公布表的,需要村里出证明。村里出具的证明信需要村正副组长、村书记和村主任在证明信上签字才有效。董军化家的无证宅基地村证明上是我本人签的名字。 董军化家南院是由一块没有人要的空地围起来的,当时董军化家已经盖了房子了,是即成事实。在我任杨庄村副组长和正组长时,组里和村里针对董军化家这块地没有开过会研究过。我不能确认这块地就是董军化家的宅基地,当时董军化家的南院盖有房子,再加上出证明时村书记和村主任都已签字,我也就签了。 (21)证人袁某某证言,2010年宝丰火车站拆迁改造过程中,有一天,董军化找我说他原来在他家老宅旁边还有一处宅基地,一直没有办理土地证,要求村里出个证明。我就按董军化说的四至写一个证明,董军化找村书记董某某、主任董某甲、七组组长温某某和七组副组长梁某某签字后,才在证明上给加盖了杨庄社区居委会的公章。我知道这部分地方是村上的路,因为路断了,大概是九几年的时候,董军化就把这条路给圈起来,圈了一个院子一直在使用,我就给他出了这个证明。 我家的老宅基地西边是张某甲家,东边是大路,北边是一条南北宽五六米、东西长十六七米的路,通到大路上,路北边是董某丁家,董某丁家西边是董军化家。 大概九几年我任七组会计期间收取过土地使用费,原来的老土地证登记的面积大,超过了一户一宅167平方米的规定,超出的这部分村上群众也在使用,土地所收取超过167平方米的费用,村上就代土地所收了这部分使用费,然后交到了土地所。1993年2月1日收款董某乙30.65元、工本费6元的收据上的使用费是土地证上的面积减去167平方米,剩下超标土地的使用费。 (22)证人董某某证言,我2006年3月至2013年2月份任杨庄镇杨庄村书记,2013年2月份至今任宝丰县杨庄镇和平居委会书记。 我是平西火车站指挥部的成员,代表指挥部深入整个杨庄村拆迁户做拆迁户的拆迁工作,与拆迁户协商赔偿后,配合指挥部统一扒拆迁户房子。我负责整个村的,最主要的还是七组的工作。 董军化是我村七组的村民,就一处老宅基地,北边是一组旅社,南边是张某甲,东边是董某丁,西边是铁路家属院。当时董军化说没有证,我以为是董军化他父亲住的老宅基地没有证,加上董军化是村副书记,以及七组长温某某和副组长梁某某签字,还有村主任董某甲签字,我以为都核实过了,才签字同意出具的证明。现在发现董军化把村出具的证明用来证明董军化家南院,其是被董军化骗了。 我只知道董军化家有一个北院和南院,开始要是知道董军化是让其证明南院这一块地时,其是不会出证明的,因为这块地不是他家的宅基地。 (23)证人董某甲证言,董军化宅基地这份证明上董某甲的名字是我签的,私章也是我盖的。这份证明是根据建设局提供的宝丰县平西火车站改造拆迁登记表,证明中的宅基地在哪不清楚,也没有去过现场,具体位置是宝丰县平西火车站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测量的。拆迁办的测量工作人员有杨某某、温某某、梁某某。 (24)证人董某戊、张某甲证言,证明其两家与董军化家系邻居的情况。 (25)证人郭某某证言,我1977年至1998年任杨庄村会计,大概是在九十年代初的时候,原来县里1988年发的老土地使用证需要换新的土地证,当时确立的政策是一户一宅,每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167平方米。但是原来村民老土地证登记的面积大,超过167平方米的,镇里土地所收取超过标准部分的土地使用费,使用费是老的土地使用证上的登记的面积减去167平方米,因为需要换发新的土地证,当时的村民还收取了换证的工本费,但是具体收了多少钱我想不起来了。 当时村上收了这部分土地使用费和工本费,然后村上统一交到了杨庄镇土地所,后来隔了很长时间才换发了新的土地使用证,我记得这次换发的证是红色的,证上都写了土地面积和四至,还有平面图,同时注明超标面积,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就是超标这部分的费用。村上很多村民都缴纳了土地使用费和换证工本费。 (26)证人董某己、张某乙证言,证明董某己1998年的时候给董军化建造一个门楼、三个花池、硬化门楼下面地平、还修了一小截围墙、修了一截下水道。董某己另证实董军化支付其费用2万元。因双方是亲戚,没有出啥手续。张某乙另证时董军化具体给董某己多少钱不清楚,但是根据干活的工程量估计待两万多。其就干十来天,一天是20块钱,工资大概就二百块钱。 (27)被告人董军化供述,我这处宅基地没有证,因为是个死角,又划不成宅基地,村上就给我们了,我父亲当时还交过土地使用费,1996年分家时,我父亲把这块地分给我了。农村有句俗语叫久占为业,也在上面建的有房屋,我也住了二十多年了,和四邻都没有纠纷,加上给村里还给我父亲开的有交土地使用费收据,我就认定是给我了。办没有办证我父亲没有说。以我名义签订的宅基地没有土地证或三榜公布表,我当时就给我们组的入户调查人员说这是我父亲分家分给我的。按拆迁指挥部文件要求,当时要求按证或三榜表或村证明的作用就是为证明这块宅基地是谁的。 当时是杨某某和梁某某对我家这块地丈量的,入户调查表是杨某某让我填的。 杨庄村给我出具的村证明信就是证明我的南院。这个证明信是我先到袁某某办公室,让他先开具没有盖村公章的信,然后我到村书记董某某、村主任董某甲办公室,他们签字盖私章后,再到七组组长温某某和副组长梁某某办公室让他俩签字,以上他们都签字后我再到村会计袁某某办公室盖村公章,这份村证明就有效了。 虽然我父亲给我说过是南院的土地使用费,因为我还占有我父亲宅基地南边一部,至于交的土地使用费是我父亲宅基地超标部分的使用费还是整个南院的使用费,我真的不知道。 通过这二天的思考我也认识我错了,加上你们的教育,我认为我这个南院虽然附属物是我的,但土地不是我的,在拆迁补偿时,我只能得到附属物的钱,不能按宅基地补偿,我愿意积极退款,请求宽大处理。 董军化入户调查登记表上面积显示100.3平方米,这块宅基地包含的有我父亲的东西出路加上我父亲地西边的公地。 大概1998年的时候,我找我叔叔董某己建了一个门楼,建了一小截围墙连着大门,在这块地里建了两个小花池,还修了一段下水道,我还把这块地用水泥硬化了一遍。这个门楼在我父亲宅基地的南边,是正东出的,是我家的大门,我和我叔董某己商量的是包工包料,下来大概三万出头,时间长了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董某己是我亲叔,也就没出手续。 大概2004年,我在这块地上建了两间平房和一个厕所,这些是杨庄村上的董某戊建的,下来大概花了1万多元。 上述证人王某甲、杨某某、温某某、梁某某、袁某某、董某某的证言与被告人董军化供述证明拆迁组成员分组情况、工作职责、流程、拆迁补偿标准等情况能相互印证,并与指挥部文件内容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军化身为杨庄村委会副书记、平西火车站广场改造指挥部工作组成员,在协助政府从事火车站广场拆迁改造工作中,隐瞒自己占用集体土地建房骗取拆迁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军化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董军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回全部赃款,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后委托亲属帮助指挥部做多户被拆迁户的工作签订拆迁协议,为平西火车站广场顺利改造拆迁做出了努力,确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况,本院在量刑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军化的行为系重大立功”的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本案中没有按规定提供董军华立功的相关材料,故被告人董军化构成立功的证据不足。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董军化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全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军化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晓娜 审 判 员 颜世深 人民陪审员 陈再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丁艳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