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201号 申请执行人郭新楼,男,1969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元海,男,1974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北执行人杨光财(杨英杰),男,1977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郭新楼申请执行河南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元海、杨光财(杨英杰)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元海、杨光财(杨英杰)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晁怀志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