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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楼与河南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元海、杨光财(杨英杰)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201号 申请执行人郭新楼,男,1969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元海,男,1974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北执行人杨光财(杨英杰)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201号
申请执行人郭新楼,男,1969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元海,男,1974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北执行人杨光财(杨英杰),男,1977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郭新楼申请执行河南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元海、杨光财(杨英杰)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元海、杨光财(杨英杰)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晁怀志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