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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运刚与喻海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北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赵运刚,男,1975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喻海珍(又名于海珍、俞海珍)女,1948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赵运刚申请执行喻海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北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赵运刚,男,1975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喻海珍(又名于海珍、俞海珍)女,1948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赵运刚申请执行喻海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喻海珍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7)北民一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文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