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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香与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187号 申请执行人王成香,男,1973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王成香申请执行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187号
申请执行人王成香,男,1973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王成香申请执行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邢文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