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北执字第230号 申请执行人郝景荣,女,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张凤军,男,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行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郝景荣申请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行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晁怀志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