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崔琴梅,女,1973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崔琴梅申请执行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