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宋亚冰,男,2002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法定代理人宋永庆,(申请人之父),男,汉族,现住安阳市。 法定代理人翟书琴(申请人之母),女,汉族,现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灯塔路小学,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首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 本院在执行宋亚冰申请执行安阳市灯塔路小学、河南省首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调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晓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