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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亚冰与安阳市灯塔路小学、河南省首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宋亚冰,男,2002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法定代理人宋永庆,(申请人之父),男,汉族,现住安阳市。 法定代理人翟书琴(申请人之母),女,汉族,现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宋亚冰,男,2002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法定代理人宋永庆,(申请人之父),男,汉族,现住安阳市。
法定代理人翟书琴(申请人之母),女,汉族,现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灯塔路小学,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首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
本院在执行宋亚冰申请执行安阳市灯塔路小学、河南省首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调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晓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