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北执字第64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大拇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新兴联合会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大拇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阳新兴联合会会计师事务所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新兴联合会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安民二终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