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北执字第27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兰天服务中心,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杨广明,男,汉族,1964年7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范秀华,女,汉族,1966年4月生,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安阳兰天服务中心申请执行杨广明、范秀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广明、范秀华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封志勇 审判员 刘继霞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