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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南其与黄良泽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北法委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吴南其,男,1968年4月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执行人黄良泽,男,1965年2月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本院在执行吴南其申请执行黄良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北法委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吴南其,男,1968年4月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执行人黄良泽,男,1965年2月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本院在执行吴南其申请执行黄良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良泽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丽青商初字第966号、(2010)浙丽商终字第7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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