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北法委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吴南其,男,1968年4月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执行人黄良泽,男,1965年2月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本院在执行吴南其申请执行黄良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良泽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丽青商初字第966号、(2010)浙丽商终字第7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洁 |